网络经营者商事登记制度研究


引言

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,传统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有需要,2018年《电子商务法》应运而生。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主体规定,涉及各方之权利义务,自是其中关键却最有争议之处。《电子商务法》于其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类型划分后,在第十条规定,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同时也对特殊的小规模经营者作出了免于登记的制度安排。

《电子商务法》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仅作框架性规定,由此难以确定——上述第十条所述之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所包含的实体内容是什么?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是否与传统商事登记程序相异?所谓豁免主体,其所遵循的豁免标准是什么?对其又应该适用何种方式来替代登记程序,以满足市场交易的信息公示要求,上述疑问皆无法通过一纸明文予以解决。

我国目前商个人登记制度现状

目前网络经营者主要包括商个人、法人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,而法人和电子商务平台通常都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登记条件并已登记,但绝大多数商个人既未登记也未满足法律要求的登记条件,故网络经营者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,商个人应当如何处理是不可避免的问题。